一名畢業於美國名校、擁有電腦科學及語言學雙碩士學位的廖姓工程師,於台灣一家知名遊戲開發商任職近14年,最終因工作效率不佳、對遊戲文化理解不足而遭公司資遣。他不滿解僱決定,認為公司程序不當,提告要求復職。不過,一審及二審法院均認為,公司已依法啟動績效改善計畫,仍未見成效,裁定解僱合法,駁回工程師請求。
判決指出,廖男畢業於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,取得雙碩士學位後返台發展,自2010年起進入該遊戲公司擔任工程師,負責遊戲前後端設計工作,月薪約新台幣42,950元,折合約港幣10,600元。
去年5月,公司以其績效長期未達標為由將他資遣。廖男則主張,公司長期以年紀、社交能力不足等理由對他百般挑剔,並在未提供完整教育訓練的情況下,將他由後端調任前端工作,影響其表現,最終被塑造成「無法勝任工作」而遭解僱,認為已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,遂提起訴訟要求復職。
公司方面反駁指出,招聘工程師時本就未區分前端或後端,長期採取由同一工程師負責前後端程式的模式,以降低溝通成本、提升效率。公司亦曾給予適應期與輔導機會,惟廖男對前端相關工作明顯抗拒,甚至將部分任務轉交其他同事,導致專案進度受影響。
公司進一步表示,因其能力與專案需求出現落差,已依程序為其啟動績效改善計畫,但評估結果仍未達公司標準,最終才作出解僱決定。
案件審理期間,廖男直屬主管亦到庭作證指出,該名工程師雖有完成部分工作項目,但對遊戲產業的基本認知相當薄弱,例如遊戲角色的「HP」代表血量,對方竟然不清楚,導致企劃與工程端溝通時,需反覆解釋基礎概念,耗費大量時間。
主管亦表示,公司需不斷緊盯其進度,並提供學習建議,惟其工作效率仍持續下滑,未見實質改善。
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為,公司推行前後端共寫制度已行之有年,其餘工程師經學習後均能勝任,且公司確實提供多次改善與輔導機會,符合解僱前應給予改進機會的法律要求,裁定解僱合法,駁回工程師復職請求。
廖男不服上訴,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亦認為,公司已依《勞基法》採取多項保護勞工措施,仍無法改善其工作狀況,符合「解僱最後手段性」原則,維持原判。案件仍可再上訴。